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保險法

第 149-2 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
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
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未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者,除有重
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之處分。上述
期限,必要時接管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
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
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
,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
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
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依照法令來看,接手的公司是可以降低保額或是調高保費的

別再相信政府一定會救體質不好的金融公司了

選擇質優的金融公司來往是消費者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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