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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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動用範圍及限額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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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墊付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
    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但不
    包括下列契約:
(一)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二)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三)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四)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
      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五)再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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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
    一項第三款墊付之範圍及限額如下:
(一)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
      :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
      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新台幣三百
      萬元為限。
(二)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
      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
      萬元為限。
(四)解約金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台幣一
      百萬元為限。
(五)未滿期保險費: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六)紅利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十萬元為
      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
    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本基金動用當時累積之總額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時,得於墊付開始
    前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降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
    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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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動用時,除第
    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墊付案件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墊付申
    請之受理作業。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至六個月
    。
    本基金完成墊付申請之受理作業後,須經審核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
    之要件,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本基金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墊付範圍及限額撥款墊付之。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案件,如係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第三項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派員清理或命令解散之程序完結
    前提出墊付申請者,本基金仍應依前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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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之動用,依主管機關發布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第九
    條規定,個案擬定動支計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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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動用範圍及限額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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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卅九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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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理賠應檢附收據規定之說明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是對於被保險人就醫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予以給付,具有損害填補的性質,保險公司在受理保戶理賠申請時,為落實損害填補之原則,一般會要求檢具收據正本,以證明被保險人確曾就診支出相關費用,並以其實際支出之費用作為保險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之計算依據。有關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核保及理賠原則,早在民國86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即於說明加註「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社會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惟須退還所繳保險費。上述事項並需於要保書揭露且由要保人簽署同意。」即明示重複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之核保與理賠處理原則,其旨在課以保險公司核保責任並維護保戶權益。本會於95年8月10日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有關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時,基於其實支實付型商品之特性,爰將前開原則於修正說明中再次重申,並非新增規定。保險公司在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核保及理賠原則,只有在符合下列二種情況之一(應於要保書揭露,且由要保人簽署同意),保險公司才可接受以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辦理理賠:(一)投保不同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二)投保同一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投保同一保險公司二張以上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http://www.fsc.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1505&path=1736&Languag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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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白手起家的世界富豪在教育子女的金錢觀、理財觀方面都不吝惜時間與精力……  

 
李嘉誠:讓兒子當球童

 
靠白手打拼起家的李嘉誠很早就開始關注對孩子的培養,據說,在兒子李澤钜、李澤鍇還只有八九歲時,李嘉誠就專設小椅子,讓兩個兒子列席公司董事會。
次子李澤鍇的零用錢,都是自己在課餘兼職,通過當雜工、侍應生掙來的。每逢星期日,他都到高爾夫球場去做球童打工,背著大皮袋跑來跑去,通過自己的勞動,領取一份收入。李澤鍇將打工所得,除了用作自己日常的零花錢之外,有時還資助生活困難的同學。李嘉誠知道後十分高興,他對妻子說:“孩子這樣發展下去,將來准有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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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足人生:要錢還是要命
 

富足人生:要錢還是要命 


請先自問下面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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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neynet.com.tw/e_news.php?id=1575

Money Family保險天地

60歲的陳老先生因腦中風住院,原本應住院2個星期,觀察是否會二次中風,但醫院卻在第5天要求老先生出院,家屬得自行承擔照顧風險。在D R G s D i g n o s i s R e l a t e dGroups,住院診斷關聯群)制度上路後,這種被迫提早出院的病人會愈來愈多,而民眾先前所購買的「住院才賠」的商業醫療險,則因住院天數減少,理賠金額也會跟著縮水。每年繳一樣的保險費,卻因健保局對醫院實施新的住院給付制度DRGs,權益間接受到影響,因此,每一個有買醫療險的消費者都應該了解什麼是DRGs,並思考新的投保策略。

 

2大改變,住院天數降、門診手術增

所謂DRGs 是健保局給醫院「住院給付費用」的依據標準。舉例來說,一名病患住院後,健保局會依照病人的年齡、性別、有無併發症、手術等條件,將病人歸類為DRG1DRG2 等, 計算出這類病人住院期間所需的醫療花費,然後以定額方式給付醫院費用,而且每一種住院狀況都有最高給付金額,不再讓醫院實報實銷,因此這種支付制度又稱為「包裹式支付」。在DRGs 制度下, 醫院將醫療照護的流程標準化,讓病人直到出院為止都能維持一定的醫療水準,因而獲得較好的照護品質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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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加權指數 日線/週線/月線

201010TW.JPG 

 


 

S&P500 指數 日線/週線/月線

201010SP5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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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境外保單 別碰

連結非法境外基金 明顯違法 金管會將與美方聯手取締 並修法明定刑責

2010-10-01/經濟日報/B1版/基金理財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境外保單在台銷售出現新花招,連結20多檔未經許可的非法境外基金,金管會決定協調美國主管機關聯手加強取締,並擬修法明訂,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應處以刑責,以維護國內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昨(30)日表示,最近檢調單位接獲不少檢舉案件指出,有人在台銷售非法境外基金,結果發現,是透過地下保單連結的境外基金,未經許可的境外基金不能在台銷售,這都是違法行為。

未經許可的保單或境外基金,對投資人權益都沒有保障,投資人要注意。日前在金管會一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座談會上,與會者指出,市場傳聞投資型保單連結20多檔未經許可的境外基金。

官員表示,這部分指的就是地下保單連結的境外基金,至於國內合法銷售的保單,不可能連結到非法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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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在台協會提醒您,自2010年十月一日開始,所有申根簽證申請人都必須提供有效且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證明。此項措施是基於申根簽證條例第十五條,要求所有簽證申請者提供有保障包括緊急醫療救護、緊急醫院治療、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的醫療保險證明,且保險期涵蓋申請者預計停留於申根會員國境內的期間。此要求適用於所有申根簽證持有者。旅遊醫療保險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保障期必須包含申請人預計停留期間 
2、保險必須在所有申根會員國內有效 
3、保險給付額度最少必須三萬歐元
4、保障必須涵蓋所有醫療費用包括醫療遣送或遺體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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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02

保險法

第 149-2 條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
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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